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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上易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474號上 訴 人 張易華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余清津兼法定代理 余世雄人被上訴人 余明祥被上訴人 余明星被上訴人 余銀德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複代理人 張右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及代墊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4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賢 慧

法 官 盧 江 陽法 官 邱 森 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家 莉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