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64號抗 告 人 黃 戴 寶
黃 文 潭抗告人與相對人觀天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管理權限不存在等事件,不服民國104年5月18日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64號所為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