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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上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52號上 訴 人 劉昌典訴訟代理人 廖志堯律師被上訴人 晉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朱燦燃被上訴人 蕭愛玉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

曾仰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4月7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張瑞蘭法 官 游文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振甫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