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52號上 訴 人 劉昌典訴訟代理人 廖志堯律師被上訴人 晉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朱燦燃被上訴人 蕭愛玉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
曾仰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4月7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張瑞蘭法 官 游文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振甫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