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88號上 訴 人 黃坤鐘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郭怡均律師被 上訴人 王雅惠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複 代理人 蔡如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法 官 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屏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