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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上字第 3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93號上 訴 人 潘克安

白岳軒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白昔周被上訴人 社團法人彰化縣繹如齊宗教會法定代理人 方世明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陳錫卿上開當事人間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因法律關係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5月3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宗賢法 官 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