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上字第 3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21號上 訴 人 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吳金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文聰、張孔澤、張惠鈞、張惠堯間確認自辦重劃分配土地之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度上字第32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規定資格者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l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l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l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確認自辦重劃分配土地之決議無效等事件,不服民國107年1月31日本院104年度上字第32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玆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蘇宗法 官 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朔姿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