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418號上 訴 人 楊再木訴訟代理人 陳榮昌律師被 上訴人 陳詹齡珠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律師複 代理人 陳國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94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104年度訴字第1050號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年12月7日裁定在該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上開事件已經最高法院分別於108年1月10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427號、109年3月11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644號裁定確定,有各該判決及卷宗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聲請將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郭玄義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洪郁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