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21號再審原告 王百全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李佳勳等間損害賠償再審事件,經核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