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金秀珍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周勝政間離婚再審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劉長宜法 官 宋富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宗玲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