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抗字第21號抗 告 人 曾貞茹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董高賓間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救字第9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宋國鎮法 官 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禎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