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12號上 訴 人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秀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2,066,824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77,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林慧貞法 官 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呂安茹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