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61號上 訴 人 臺中市立東山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王沛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霖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3月23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及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年4月15日提起本件第三審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正本7 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委任狀。又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4萬8,700元(見本院卷第12頁),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7,487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前開事項,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邱森樟法 官 張國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