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宏基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間返還保固保證金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04,958元,應徵裁判費431,29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法 官 楊國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