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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抗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55號抗 告 人即債權人 張良銘相 對 人即債權人即強制管理人 陳義昌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03年6月30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1134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發回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抗告人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查債權人即本件強制管理人陳義昌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下稱台中高分院)以102年上易字第905號侵占案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在案(下簡系爭刑事判決或系爭刑案),又系爭刑事判決認定陳義昌侵占強制管理收益之金額新台幣(下同)14,438,499元,但原法院於民國(下同)102年6月3日分配表所列強制管理收益僅12,046,721元,差別在於84年6月1日至88年5月31日四年間之租金收入,應係每月8萬元非5萬元(下簡稱系爭租金),經請原法院命陳義昌補繳該4年租金差額144萬元,但遭原法院駁回,為此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原裁定雖以:本件債權人陳義昌於74年4月27日起經原法院選任為強制管理人,並管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簡稱系爭不動產),嗣陳義昌於79年6月1日起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其自己所有同段00地號一併出租予訴外人○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纖公司),其中79年6月1日至84年5月31日租金每月5萬元(下簡稱79年租約);88年6月1日至93年5月31日租金每月8萬元(下簡稱88年租約);93年6月1日至98年5月31日租金每月8萬元(下簡稱93年租約)。至於84年6月1日至88年5月31日四年期間(下簡稱84年租約),因租約遭水災毀損,月租5萬元或8萬元,已不確定,業據○纖公司負責人蕭○懿之母林○梅於原法院96年2月27日執行時陳述明確,並有○纖公司上開79年、88年及93年房屋租賃契約書3份在卷為憑,足證84年6月1日至88年5月31日之月租金應為5萬元,而非8萬元,是抗告人請求陳義昌補足系爭租金,不足採信云云。

三、惟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9條第1項亦明定:「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經查,原裁定認為陳義昌強制管理之系爭不動產,於84年6月1日至88年5月31日四年期間之月租金,應係每月5萬元而非8萬元,無非以該期間之租約遭水災毀損,及證人林○梅證詞為主要依據。然查,系爭租金雖已無書面租約為憑,然非不能依職權調查其他人證或物證為據。次查○纖公司前負責人蕭○修之配偶林○梅於系爭刑案證稱:系爭不動產由蕭○修所負責之○纖公司承租,自79年6月租到現在仍承租中,84年6月1日至88年5月31日止的租約金額到底多少,因為找不到(相關)東西,伊忘了等語。(經系爭刑案法官當庭播放勘驗錄音帶後),證人林○梅始證稱:系爭刑案當庭勘驗之錄音對話中,「蕭太太」是伊本人聲音,當時對話中,伊有提到他們(陳義昌)租8萬元,8萬元是第一個5年過去之後,第二次是租8萬元,伊在錄音中所提到「今年可能是第7年的樣子」,是指從79年開始算第一年,86年是第七年等語在卷,有本院調閱系爭刑案二審卷宗可稽(第79-82頁);又證人林○梅復證稱:伊當時所述,有一種(可能)是那時候廠房不好租,伊可能會說就是租很貴,第二個(可能)應該是真的等語在卷(見系爭刑案二審卷第82頁)。準此,似乎系爭租金為每月8萬元,且系爭刑案亦為相同認定。又抗告意旨謂:證人林○梅在執行法院訊問時陳稱,付出租金都是開支票給陳義昌兌領。果爾,則原審應得自林○梅或○纖公司付租金之銀行帳號中,查悉系爭租金究為多少?惟原審竟未詳為調查審認,徒以前開理由,遽認系爭租金為每月5萬元,自有未洽,是抗告意旨,執以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予廢棄,由原法院就近調查上情,另為適當處理。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均與本院心證之形成,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再加以論述,併此敍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林慧貞法 官 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標別:1┌─────────────────────────────────────────────────┐│95年度執字第11344號 財產所有人:楊王秀娥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1 │彰化縣│社頭鄉 │山清 │ │13 │旱│86776.78 │一一七四八分│ ││ │ │ │ │ │ │ │ │之八六四 │ ││ ├───┼────┴───┴───┴──────┴─┴─────┴──────┴────────┤│ │備考 │重測前:許厝寮段158-2地號,楊王秀娥所有。 │└─┴───┴───────────────────────────────────────────┘標別:2┌─────────────────────────────────────────────────┐│95年度執字第11344號 財產所有人:社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楊王秀娥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1 │彰化縣│社頭鄉 │山清 │ │28 │旱│7801.54 │一四三四0分│ ││ │ │ │ │ │ │ │ │之二一六0 │ ││ ├───┼────┴───┴───┴──────┴─┴─────┴──────┴────────┤│ │備考 │重測前:許厝寮段158-6地號,楊王秀娥所有。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1 │27 │彰化縣社頭鄉山│鋼鐵加│地面層:20.70 │ │ 全部 │ ││ │ │清段28地號 │強磚造│合 計:20.7 │ │ │ ││ │ │--------------│石棉瓦│ │ │ │ ││ │ │彰化縣社頭鄉山│鐵架造│ │ │ │ ││ │ │腳路1段658號 │1層房 │ │ │ │ ││ │ │ │守衛室│ │ │ │ ││ ├──┼───────┴───┴───────────┴─────┴────┴─────────┤│ │備考│重測前:許厝寮段25-1建號,社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2 │29 │彰化縣社頭鄉山│鐵筋加│地面層:74.40 │ │ 全部 │ ││ │ │清段17、28地號│強磚造│合 計:74.4 │ │ │ ││ │ │--------------│、石棉│ │ │ │ ││ │ │彰化縣社頭鄉山│瓦鐵架│ │ │ │ ││ │ │腳路1段658號 │造1層 │ │ │ │ ││ │ │ │房辦公│ │ │ │ ││ │ │ │室 │ │ │ │ ││ ├──┼───────┴───┴───────────┴─────┴────┴─────────┤│ │備考│重測前:許厝寮段25-2建號,社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3 │30 │彰化縣社頭鄉山│鋼筋混│地面層:38.91 │ │ 全部 │ ││ │ │清段28地號 │凝土加│二樓層:12.96 │ │ │ ││ │ │--------------│強磚造│合 計:51.87 │ │ │ ││ │ │彰化縣社頭鄉山│2層樓 │ │ │ │ ││ │ │腳路1段658號 │房住家│ │ │ │ ││ │ │ │用 │ │ │ │ ││ ├──┼───────┴───┴───────────┴─────┴────┴─────────┤│ │備考│重測前:許厝寮段25-3建號,社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4 │31 │彰化縣社頭鄉山│鐵筋加│地面層:2995.81 │ │ 全部 │ ││ │ │清段28地號 │強磚造│合 計:2995.81 │ │ │ ││ │ │--------------│、石棉│ │ │ │ ││ │ │彰化縣社頭鄉山│瓦鐵架│ │ │ │ ││ │ │腳路1段658號 │造1層 │ │ │ │ ││ │ │ │房工業│ │ │ │ ││ │ │ │用 │ │ │ │ ││ ├──┼───────┴───┴───────────┴─────┴────┴─────────┤│ │備考│重測前:許厝寮段25-4建號,社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T64X4L25;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