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7號抗 告 人 黃文潭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不服民國104年12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47號所為駁回聲請迴避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47號所為駁回聲請迴避之裁定,係得抗告之事件,抗告人105年2月4日所提書狀,誤用「異議」字樣,其真意應係對本院上述裁定提起抗告之意,應以抗告處理,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賢 慧
法 官 盧 江 陽法 官 邱 森 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昭 容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