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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聲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7號抗 告 人 黃戴寶兼訴訟代理人 黃文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觀天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管理權限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64號),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04年7月21日本院所為104年度聲字第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後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抗告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法 官 楊國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