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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聲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0號聲 請 人 曾聰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雪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103年度上字第9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須於裁判確定後30日內為之,始得准許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3年度上字第9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民國103年5月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本案已於103年8月21日判決確定,有辦案進行簿附卷可稽,聲請人未於裁判確定後30日內之法定期間聲請,即與上開規定不合,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林育萱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