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2號抗 告 人即 上訴人 詹耀華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抗告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因國家賠償等事件,不服民國107年1月16日本院104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2號所為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宗賢法 官 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