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4號上 訴 人 臺螺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家隆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複代理人 楊小慧
余佳玲被上訴人 加拉太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宗鵬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4號給付貨款等事件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茲另案該事件進行時久未決,上訴人聲請續行訴訟,為免延滯訴訟,已無再停止訴訟之必要,爰撤銷前此之停止訴訟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顏世傑法 官 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玉惠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