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重上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65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綠蔚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複代理人 林怡芬律師訴訟代理人 朱言貴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英鳳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複代理人 魏宏哲律師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複代理人 董于嬋

參 加 人 新明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ZHANG JIANGANG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莊惠萍律師黃聖棻律師羅淑文律師凃榆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碼頭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23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二、依原審卷㈠第116~118頁之原證27其中「中油公司合作興建西三至西四碼頭優先使用年限計算表」所示,如依說明4.「投資總額」新臺幣(下同)1,396,902,283.48元除以免租使用年限16年9月個(即16.75年),每年租金為83,397,151元;如依說明6「碼頭租金依總工程投資額792,733,853.48元計」(依說明2所示,此為西三、西四號專用碼頭相關工程投資額)除以免租使用年限16年9月個(即16.75年),每年租金為47,327,394元,與原審卷㈡第66~95頁之證49「臺中港西三、西四碼頭暨設施租賃契約(租期自103年10月15日起至109年10月14日止)」其中附件四項次一「專用碼頭租金」之年租金57,237,441元(《西三、西四碼頭639,915,270元+工作船渠之東連續壁碼頭75,552,738元)×10%×8折)相比較,請兩造及參加人補充說明其間之關連性及免租使用期間所謂「碼頭租金」計算之合理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張瑞蘭法 官 游文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振甫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返還碼頭租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