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上字第195號上 訴 人 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正訴訟代理人 鄭任斌律師被 上訴人 合濟診所法定代理人 林宗正被 上訴人 游川吉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第二審當事人如有經他造同意、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情形時,得為訴之變更,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固為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所規定,但依同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55條第2項之規定,他造於此項訴之變更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即應視為同意變更(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29號、29年上字第359號判例、85年度台抗字第307號、89年度台抗字第13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當事人於第二審不變更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僅為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追加,得任意為之,毋庸經他造同意,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56條規定甚明(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28號裁定意旨參照)。
貳、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本聲明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35萬8414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原審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求。嗣上訴人於提起上訴後之民國105年2月15日提出民事第二審準備二狀,減縮聲明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672萬7777元及上揭起算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一102頁);另於105年8月30日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再減縮聲明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512萬6010元及上揭起算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二207頁),固均屬訴之變更。惟上訴人減縮訴之聲明,本無庸得被上訴人同意,且被上訴人對上訴人訴之變更並未表示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所為訴之變更,應予准許。至於上訴人在原審,主張被上訴人合濟診所(下稱合濟診所)積欠貨款之原因事實,本係指如附表一編號84-114所示自100年8月24日起至103年2月2日止之未付款,其於提起上訴後之105年2月25日提出之民事第二審準備二狀,則改主張係指如附表一所示自97年9月15日起至103年2月2日止之全部貨款給付差額(見本院卷0000-000頁),核僅係更正事實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自亦無准駁問題。
乙、實體方面:
壹、上訴人主張:伊之關係企業佳特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特健康公司)自89年間起,即與性質屬合夥組織之合濟診所間,有血液透析醫療合作業務之供貨契約關係(下稱系爭契約),由佳特健康公司供給血液透析醫療衛耗材,並開立發票向合濟診所請款。嗣自97年下半年間起,由伊承受佳特健康公司供貨之權利與義務,並先後出售如附表一所示貨品予合濟診所。伊於供貨後已開立發票向合濟診所請款並獲陸續給付,惟支付款時有短少,雖經伊自99年7月起追討與協商,但礙於兩造間係持續性交易行為,合濟診所並委任伊協助管理而交付管理顧問費,且非全無付款或有將數期一次給付之行為,伊因此信賴合濟診所應會將所積欠之款項付清,始持續供貨。詎合濟診所自102年6月起即開始減少訂貨數量,至103年2月起更大幅減縮並轉向其他廠商訂貨,上訴人原所信賴會持續交易之行為業已消失,遂向合濟診所催告付款卻遭拒絕,經於本件訴訟中兩造對帳後,確認合濟診所尚有512萬6010元貨款未給付,被上訴人游川吉(下稱游川吉)為合濟診所之合夥人,就上開貨款亦應負連帶給付之責。而合濟診所自97年6月30日起,每次支付之金額並不足以清償該次發票之金額,伊乃依會計上權責發生制之序時沖帳等原則,就所支付金額沖銷前次發票金額之不足額;另合濟診所支付貨款時,兩造並無默示指定抵充清償之事,依民法第3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自未全數清償之前期債務開始抵充,伊之請求權應未逾時效而消滅。縱伊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惟合濟診所明知進貨單價卻持續訂貨,並將進貨發票全數用以申報費用,竟未經兩造合意故意片面違約苛扣部分貨款;且伊礙於與合濟診所持續交易並受任執行管理顧問等令伊產生信賴之行為,致未能及時催討積欠款項,伊已於信賴行為消失時便立即主張權利,被上訴人為時效抗辯實有違誠信原則,應予禁止,渠等仍有付款之義務。為此爰依系爭契約即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開未給付之512萬6010元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512萬6010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貳、被上訴人則以:合濟診所與上訴人間之商品買賣,其中100年1月18日至103年2月2日即如附表一編號72-114所示貨品價金,均已按發票金額全部匯款清償完畢(詳如附表三);97年9月15日至99年12月25日即如附表編號1-71所示貨品,合濟診所給付之價金與發票金額雖有512萬6010元之差額(詳如附表二),惟此係因上開期間上訴人所開立發票之單價較實際交易單價為高,合濟診所係按實際交易單價及出貨單之數量支付貨款,亦已結清上開期間之買賣貨款,合濟診所既未積欠上訴人債務,且無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之情形,游川吉自無連帶責任可言。縱上訴人就前開付款差額享有貨款請求權,然上訴人未舉證兩造曾約定或依法必須強制依照先序時沖帳等原則清償貨款,而合濟診所係按每張發票所示各筆貨款之金額匯付,其對應之金額、時間均與一般貨款請款、付款(匯款)過程相符,應可認係依民法第321條規定默示指定抵充清償,上訴人主張合濟診所支付之貨款應依其開立發票之時序沖帳,顯非可採,且合濟診所既已默示指定抵充貨款債務,自無民法第322條之適用;另兩造間之貨品買賣,係上訴人於交貨後之次月月初寄送交貨當月之發票請款,合濟診所逐筆核對該月發票後,於交貨日(即發票日)起算第3個月月底前支付該月貨款,而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前,除分別於103年2月、同年4月間發函要求對帳及給付貨款外,從未曾向合濟診所追討協商,上訴人遲至103年11月12日始向原審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提起本訴),其貨款請求權,亦已罹於民法第127條8款之2年時效;又兩造間持續有洗腎藥水、藥粉、人工腎臟等商品買賣交易存在,被上訴人對於合濟診所請求支付貨款之權利行使,顯無任何妨礙,合濟診所亦未曾有拋棄時效利益或承認上訴人有請求權利等行為,上訴人主張兩造間持續交易致其產生信賴,被上訴人為時效抗辯違反誠信原則應予禁止,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上訴答辯聲明:如主文所示。
參、兩造審理中不爭執及爭執事項(本院依判決格式修正或增減文句,或依爭點論述順序整理內容):
一、不爭執之事實:
(一)合濟診所為合夥組織,游川吉為合夥人。
(二)上訴人自97年間起,與合濟診所間有性質為買賣契約之系爭契約關係,由上訴人供給血液透析醫療衛耗材,並開立發票向合濟診所請款。
(三)上訴人就其供給之貨品,曾開立如附表一所示發票予合濟診所,合濟診所已將發票全數持向稅捐單位申報費用,並曾匯款清償如附表二、三所示貨款。其中如附表二所示之貨款數額,與97年9月15日至99年12月25日即附表一編號1-71之發票金額,有512萬6010元之差額;如附表三給付之貨款數額,則與100年1月18日至103年2月2日即附表一編號72-114之發票金額全部相符。
以上雙方所不爭執之事實,並有上訴人提出之統一發票(見本院卷0000-000頁),被上訴人提出之匯款明細表(見原審卷40-69頁、本院卷一73-81頁)可證,且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北分行105年3月14日合金台北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二2-145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105年4月6日北區國稅中和銷審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申報營業稅銷項憑證資料附檔(見本院卷0000-000頁)可稽,應堪信為真正,上開事實,本院並均採為判決之基礎。
二、爭點之所在:
(一)合濟診所是否尚有未清償完畢之貨款?
(二)合濟診所支付之貨款,是否應先沖銷前次發票金額之不足額?
(三)上訴人之貨款請求權是否已罹時效而消滅?被上訴人為時效抗辯,是否有違誠信原則?
(四)如合濟診所仍應清償貨款,游川吉是否應負連帶給付之義務?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兩造自97年9月15日起至99年12月25日止之貨品交易,上訴人所開立發票單價較實際交易單價為高,並非實際交易價額,合濟診所並無未清償完畢之貨款。
(一)合濟診所匯款清償之如附表二所示貨款數額,雖與97年9月15日至99年12月25日即附表一編號1-71之發票金額,有512萬6010元之差額。惟負責合濟診所洗腎室進貨、銷貨及對帳付款事宜之護理師兼書記邱○娟,於本院105年5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擔任證人時證稱:「(問:上訴人公司提供洗腎室的儀器及衛耗材費用,是由何人核對應付費用?)是我核對的,但單價是游川吉醫師告訴我的…(問:每月發票上所載之數量及金額是否由你確認?)是的…(問:是否發票上面的金額就是應付款項?)不一定,因為我之前有看過97年至99年的發票單價比較高,因為之前的單價是醫師告訴我的,100年之後都一樣了,我們診所之前是按照我們醫師告訴我的單價以及出貨單上的數量去付款,不是依照發票上所載的金額去付款…」等語(見本院卷二167頁)。是依邱○娟之上開證詞,合濟診所97年至99年實際付款之金額固與發票金額記載不符,但此係因上開期間上訴人所開立發票之單價較實際交易單價為高,合濟診所係按實際交易單價及出貨單之數量核算後支付貨款,其所為之給付並非僅為貨款之一部清償,應可認定。
(二)兩造自97年9月15日起至99年12月25日止之貨品交易,上訴人開立之發票總金額,參照附表一編號1-71所載為2029萬1336元,合濟診所實際匯款清償之數額,參照附表二所載則僅有1516萬5326元,差額達512萬6010元,己逾所開發票金額之1/4,倘若上訴人開立發票金額即為兩造間之實際交易價額,則在長達2年之交易期間,交易筆數高達71筆,每筆實際支付款項幾均與發票金額不符,給付總數差額更逾1/4達512萬6010元之情況下,衡情上訴人殆無不向合濟診所反應給付數額不足,並要求清償餘欠之理。惟邱○娟於本院前揭準備程序期日證稱:「(問:你剛才說97年至99年間,因為醫師告訴你的洗腎室衛耗材單價與發票上記載的不符,所以發票的金額與付款金額不一樣,差額部分,上訴人公司事後有無找你對帳或處理?)從來沒有過…(問:97至99年間迄今上訴人公司有無人來告訴你合濟診所還欠上訴人公司衛耗材貨款?)從以前到現在都沒有…(問:97至99年間迄今上訴人公司有無人來告訴你衛耗材發票金額與付款金額不符,上訴人公司要開銷貨退回的單據給合濟診所?)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167頁反面-168頁)。則依邱○娟之上開證詞,上訴人在合濟診所長期未依發票金額付款,且差額甚高之情況下,竟從未曾向負責進貨、銷貨及對帳付款事宜之邱○娟,反應所付款項與發票金額有短差,要求對帳或補付不足之貨款,殊非合理,並適足以反證在上開期間內上訴人所開立發票之金額,並非兩造間之實際交易價格無疑。
(三)就兩造間自97年9月15日起至99年12月25日止之貨品交易,上訴人開立非實際交易價格之發票,合濟診所並全數持以持向稅捐單位申報費用,容或有違反稅捐稽徵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或商業會計法等規定,應予課罰甚或負擔刑事責任之處,但究不能因此即謂合濟診所應按與實際交易價格不符之發票金額,負擔契約給付義務。是就附表一編號1-71所示貨品交易,合濟診所既已按實際交易單價及出貨單之數量核算後支付貨款,就附表一編號72-114所示貨品交易,合濟診所亦已按附表一編號72-114之發票金額全部給付完畢,合濟診應無尚未清償完畢之貨款。
二、縱合濟診所尚有未清償完畢之貨款,但100年1月18日至103年2月2日之貨款,合濟診所均業已支付完畢。
(一)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依民法第321條之規定,原應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償之債務,如未為指定,始應依同法第322之規定,定其應抵充之債務,非債權人所得任意充償某宗債務(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923號判例意旨參照)。而清償人之指定抵充,並不以明示為必要,如其依默示之方法為之,亦無不可。又依一般交易習慣,清償人所負擔之數宗債務金額如不一致,而其清償之金額洽與其中一宗或數宗相當者,當可推認清償人係默示指定抵充該宗或數宗之債務。
(二)縱兩造間自97年9月15日起至99年12月25日止之貨品交易價金,應按上訴人所開立之發票數額給付,而有尚未清償完畢之貨款債務。惟觀諸合濟診所匯款給付之如附表三所示貨款數額,經比對100年1月18日至103年2月2日即附表一編號72-114高達42張發票金額,其對應金額、時間,均與一般貨款請款、付款(匯款)過程相符,當可推認合濟診所各筆匯款給付之貨款,應係用以(指定)清償該段期間各該發票之債務,否則豈有長達3年期間所付款項與高達42張發票金額全部相符之可能。故合濟診所辯各該匯款給付係依民法第321條規定默示指定抵充清償,應屬有據,則上開期間之各筆匯款既業經指定抵充清償各該發票所載貨款,自無再適用民法第322條第1款,儘先抵充已屆清償期債務之餘地,並堪認100年1月18日至103年2月2日之貨款,合濟診所均業已支付完畢,所欠者仍係自97年9月15日起至99年12月25日止之貨品交易價金差額。
(三)上訴人所舉會計上權責發生制之序時沖帳等原則,無非係商業會計事項有關之原則,並非民事實體法上關於因清償使債務消滅之原則,合濟診所是否因清償使債務消滅,在無證據證明雙方有特別約定之情形下,仍應依民法第321條以下關於清償之規定認定之,自不能因會計事項有所謂序時沖帳等原則,而排除民法關於清償之規定,予以優先適用就所支付金額如何抵充不足額,亦非上訴人(債權人)所得任意主張沖銷何筆發票金額之不足額。又本院依上訴人之聲請向經濟部商業司函詢序時沖帳原則及其法令依據,該司以104年12月11日經商二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覆本院稱:「按商業會計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另按同法第34條規定,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2個月…所詢序時沖帳原則及其法令依據,經查商業會計法規尚無序時沖帳原則之規定…另有關甲公司與乙診所間有跨年度之連續性交易,甲公司按月依據交易內容開立發票予乙診所,乙診所不定時支付甲公司之款項應如何沖帳疑義一節,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等語(見本院卷一92頁)。是依經濟部商業司之上開覆函所示,益見上訴人所舉之會計上沖帳原則,顯與清償抵充之順序無涉,上訴人執以為主張應先沖銷前次發票金額之不足額云云,洵無足採。
三、縱合濟診所尚有未清償完畢之貨款,但各該貨款均已罹於消滅時效,且查無違反誠信原則應予禁止時效抗辯之情事,被上訴人應得拒絕給付。
(一)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7條第8款、第128條前段、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債務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前,如有①因債務人之行為,妨礙債權人行使權利,致其請求權罹於時效,如許債務人為時效之抗辯,依其情形有失公允;或②因債務人之行為(不論有無過失),使債權人信賴而未及時行使權利中斷時效,俟時效完成後,債務人為時效抗辯,即與其前之行為有所矛盾;或③有其他特別情事,因其權利之行使,將致權義狀態顯然失衡等類此情形時,始得認係違反誠信原則,法院並得本於上開特殊情事,禁止債務人行使該抗辯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19號、第2501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434號判決意旨參照)。
惟就債務人有應禁止其行使時效抗辯權之上開特殊情事,揆諸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則,應由債權人負舉證之責,乃屬當然。
(二)上訴人所營事業包括醫療器材零售、西藥批發、零售等業務,其營業項目則涵括提供洗腎產品、設備及配件,此有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見本院卷一55頁)可稽,上訴人應係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稱之商人,其依系爭(買賣)契約所得主張之貨款請求權,自應適用該條款之2年短期消滅時效。而兩造間之貨款請求應按月結算,由上訴人開立發票後3個月之月底付款,除據上訴人於本院104年11月3日準備程序時陳明(見本院卷一63頁反面)外,並有邱○娟於本院105年5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證詞可佐(見本院卷二167頁)。則合濟診所自97年9月15日起至99年12月25日止之如附表一編號1-71所示貨品交易價金,縱尚未清償完畢,但各該貨款債權,第一筆即附表一編號1之貨款應於97年12月31日前,最後一筆即附表一編號71之貨款應於100年3月31日前,合濟診所即有給付之義務,且除有時效中斷之事由外,上開貨款債權應依序自99年12月31日起至102年3月31日止,先後罹於2年之短期消滅時效。又上訴人於時效完成前,就上開貨款從未曾與合濟診所核對帳目或要求付款,上訴人提出之結帳明細表(見本院卷一29頁),僅為合濟診所提供上訴人,用以履行其擔任該診所洗腎室經營管理顧問業務之資料,與貨款債務無涉之事實,除有邱○娟前揭準備程序期日之證詞(見本院卷0
000 -000頁)可證外,並據合濟診所會計林○宜於本院105年3月29日準備程序期日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二150頁),自難認為上開貨款債權有中斷時效之情事。至於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前,雖曾於103年2月12日、同年4月17日函催合濟診所對帳、給付貨款,但其時上開貨款請求權均業已罹於時效,自不生因請求而中斷時效之問題(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279號判例意旨參照)。執此,上訴人於時效完成後之103年11月12日,始聲請原審依督促程序裁定核發支付命令(提起本訴)(見附於原審103年度司促字第14511號卷之原法院非訟事件中心收狀章),被上訴人援引消滅時效之規定,拒絕給付,自屬有據。
(三)合濟診所縱有尚未清償完畢之貨款債務,但是否出於故意片面違約苛扣,以及上訴人是否礙於與合濟診所持續交易並受任執行管理顧問而產生信賴,致未能及時催討積欠款項,均無證據證明;況上訴人係香港(外)商設於台灣之分公司,上訴人本公司之資本總額高達美金3500萬元,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金額亦高達4億6512萬元(見本院卷一55頁之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合濟診所則僅係西醫專科診所之最基層醫療機構(見原審卷14頁之基本資料表),如謂資本雄厚之上訴人,會因礙於與合濟診所持續交易並擔任顧問,即隱忍合濟診所故意片面違約苛扣貨款行為,或未能(不敢)及時催討欠款,殊非合理,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時效抗辯有違誠信原則應予禁止云云,應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合濟診所並無未清償完畢之貨款,縱有亦已罹於消滅時效,被上訴人得拒絕給付。從而上訴人本於系爭契約即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512萬6010元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洵屬無據。是則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伍、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案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丙、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王 銘法 官 劉長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李妍嬅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附表一: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公司台灣分公司與合濟診││所間97.9.15-103.2.2發票明細表 │├──┬──┬─┬─┬──────┬─────┬───┤│編號│ 年 │月│日│ 發票號碼 │金額(含稅)│ 品項 │├──┼──┼─┼─┼──────┼─────┼───┤│ 1 │ 97 │ 9│15│ BW00000000 │ 678,257│ 衛材 │├──┼──┼─┼─┼──────┼─────┼───┤│ 2 │ 97 │10│27│ BW00000000 │ 761,260│ 衛材 │├──┼──┼─┼─┼──────┼─────┼───┤│ 3 │ 97 │11│22│ CW00000000 │ 763,393│ 衛材 │├──┼──┼─┼─┼──────┼─────┼───┤│ 4 │ 97 │12│25│ CW00000000 │ 707,464│ 衛材 │├──┼──┼─┼─┼──────┼─────┼───┤│ 5 │ 98 │ 1│17│ DX00000000 │ 680,887│ 衛材 │├──┼──┼─┼─┼──────┼─────┼───┤│ 6 │ 98 │ 1│17│ DX00000000 │ 136,080│ 衛材 │├──┼──┼─┼─┼──────┼─────┼───┤│ 7 │ 98 │ 1│17│ DX00000000 │ 387│ 衛材 │├──┼──┼─┼─┼──────┼─────┼───┤│ 8 │ 98 │ 2│ 4│ DX00000000 │ 68,420│ 衛材 │├──┼──┼─┼─┼──────┼─────┼───┤│ 9 │ 98 │ 2│ 4│ DX00000000 │ 102,060│ 衛材 │├──┼──┼─┼─┼──────┼─────┼───┤│ 10 │ 98 │ 2│23│ DX00000000 │ 610,830│ 衛材 │├──┼──┼─┼─┼──────┼─────┼───┤│ 11 │ 98 │ 2│23│ DX00000000 │ 119,070│ 衛材 │├──┼──┼─┼─┼──────┼─────┼───┤│ 12 │ 98 │ 2│23│ DX00000000 │ 387│ 衛材 │├──┼──┼─┼─┼──────┼─────┼───┤│ 13 │ 98 │ 3│26│ EX00000000 │ 570,230│ 衛材 │├──┼──┼─┼─┼──────┼─────┼───┤│ 14 │ 98 │ 3│26│ EX00000000 │ 204,120│ 衛材 │├──┼──┼─┼─┼──────┼─────┼───┤│ 15 │ 98 │ 3│26│ EX00000000 │ 387│ 衛材 │├──┼──┼─┼─┼──────┼─────┼───┤│ 16 │ 98 │ 4│15│ EX00000000 │ 571,140│ 衛材 │├──┼──┼─┼─┼──────┼─────┼───┤│ 17 │ 98 │ 4│25│ EX00000000 │ 204,120│ 衛材 │├──┼──┼─┼─┼──────┼─────┼───┤│ 18 │ 98 │ 4│25│ EX00000000 │ 387│ 衛材 │├──┼──┼─┼─┼──────┼─────┼───┤│ 19 │ 98 │ 5│15│ FX00000000 │ 549,850│ 衛材 │├──┼──┼─┼─┼──────┼─────┼───┤│ 20 │ 98 │ 5│15│ FX00000000 │ 204,120│ 衛材 │├──┼──┼─┼─┼──────┼─────┼───┤│ 21 │ 98 │ 5│15│ FX00000000 │ 773│ 衛材 │├──┼──┼─┼─┼──────┼─────┼───┤│ 22 │ 98 │ 6│25│ FX00000000 │ 540,640│ 衛材 │├──┼──┼─┼─┼──────┼─────┼───┤│ 23 │ 98 │ 6│25│ FX00000000 │ 204,120│ 衛材 │├──┼──┼─┼─┼──────┼─────┼───┤│ 24 │ 98 │ 6│25│ FX00000000 │ 387│ 衛材 │├──┼──┼─┼─┼──────┼─────┼───┤│ 25 │ 98 │ 7│20│ GX00000000 │ 585,490│ 衛材 │├──┼──┼─┼─┼──────┼─────┼───┤│ 26 │ 98 │ 7│20│ GX00000000 │ 170,100│ 衛材 │├──┼──┼─┼─┼──────┼─────┼───┤│ 27 │ 98 │ 7│20│ GX00000000 │ 387│ 衛材 │├──┼──┼─┼─┼──────┼─────┼───┤│ 28 │ 98 │ 8│25│ GX00000000 │ 870,000│ 衛材 │├──┼──┼─┼─┼──────┼─────┼───┤│ 29 │ 98 │ 8│25│ GX00000000 │ 550,000│ 衛材 │├──┼──┼─┼─┼──────┼─────┼───┤│ 30 │ 98 │ 8│25│ GX00000000 │ 381,090│ 衛材 │├──┼──┼─┼─┼──────┼─────┼───┤│ 31 │ 98 │ 8│25│ GX00000000 │ 119,070│ 衛材 │├──┼──┼─┼─┼──────┼─────┼───┤│ 32 │ 98 │ 9│ 8│ HX00000000 │ 25,220│ 衛材 │├──┼──┼─┼─┼──────┼─────┼───┤│ 33 │ 98 │ 9│15│ HX00000000 │ 523,130│ 衛材 │├──┼──┼─┼─┼──────┼─────┼───┤│ 34 │ 98 │ 9│15│ HX00000000 │ 34,020│ 衛材 │├──┼──┼─┼─┼──────┼─────┼───┤│ 35 │ 98 │ 9│15│ HX00000000 │ 119,070│ 衛材 │├──┼──┼─┼─┼──────┼─────┼───┤│ 36 │ 98 │10│15│ HX00000000 │ 1,387│ 衛材 │├──┼──┼─┼─┼──────┼─────┼───┤│ 37 │ 98 │10│15│ HX00000000 │ 568,690│ 衛材 │├──┼──┼─┼─┼──────┼─────┼───┤│ 38 │ 98 │10│15│ HX00000000 │ 170,100│ 衛材 │├──┼──┼─┼─┼──────┼─────┼───┤│ 39 │ 98 │10│15│ HX00000000 │ 387│ 衛材 │├──┼──┼─┼─┼──────┼─────┼───┤│ 40 │ 98 │11│25│ JX00000000 │ 530,690│ 衛材 │├──┼──┼─┼─┼──────┼─────┼───┤│ 41 │ 98 │11│25│ JX00000000 │ 187,110│ 衛材 │├──┼──┼─┼─┼──────┼─────┼───┤│ 42 │ 98 │12│25│ JX00000000 │ 694,760│ 衛材 │├──┼──┼─┼─┼──────┼─────┼───┤│ 43 │ 98 │12│25│ JX00000000 │ 221,130│ 衛材 │├──┼──┼─┼─┼──────┼─────┼───┤│ 44 │ 99 │ 1│25│ KX00000000 │ 511,230│ 衛材 │├──┼──┼─┼─┼──────┼─────┼───┤│ 45 │ 99 │ 1│25│ KX00000000 │ 204,120│ 衛材 │├──┼──┼─┼─┼──────┼─────┼───┤│ 46 │ 99 │ 1│25│ KX00000000 │ 387│ 衛材 │├──┼──┼─┼─┼──────┼─────┼───┤│ 47 │ 99 │ 2│23│ KX00000000 │ 440,060│ 衛材 │├──┼──┼─┼─┼──────┼─────┼───┤│ 48 │ 99 │ 2│23│ KX00000000 │ 204,120│ 衛材 │├──┼──┼─┼─┼──────┼─────┼───┤│ 49 │ 99 │ 3│25│ LX00000000 │ 647,410│ 衛材 │├──┼──┼─┼─┼──────┼─────┼───┤│ 50 │ 99 │ 3│25│ LX00000000 │ 187,110│ 衛材 │├──┼──┼─┼─┼──────┼─────┼───┤│ 51 │ 99 │ 3│25│ LX00000000 │ 1,679│ 衛材 │├──┼──┼─┼─┼──────┼─────┼───┤│ 52 │ 99 │ 4│27│ LX00000000 │ 417,780│ 衛材 │├──┼──┼─┼─┼──────┼─────┼───┤│ 53 │ 99 │ 4│27│ LX00000000 │ 119,070│ 衛材 │├──┼──┼─┼─┼──────┼─────┼───┤│ 54 │ 99 │ 5│26│ MX00000000 │ 410,090│ 衛材 │├──┼──┼─┼─┼──────┼─────┼───┤│ 55 │ 99 │ 5│26│ MX00000000 │ 93,555│ 衛材 │├──┼──┼─┼─┼──────┼─────┼───┤│ 56 │ 99 │ 6│24│ MX00000000 │ 493,890│ 衛材 │├──┼──┼─┼─┼──────┼─────┼───┤│ 57 │ 99 │ 6│24│ MX00000000 │ 93,555│ 衛材 │├──┼──┼─┼─┼──────┼─────┼───┤│ 58 │ 99 │ 6│24│ MX00000000 │ 385│ 衛材 │├──┼──┼─┼─┼──────┼─────┼───┤│ 59 │ 99 │ 7│27│ NX00000000 │ 444,440│ 衛材 │├──┼──┼─┼─┼──────┼─────┼───┤│ 60 │ 99 │ 7│27│ NX00000000 │ 85,050│ 衛材 │├──┼──┼─┼─┼──────┼─────┼───┤│ 61 │ 99 │ 8│24│ NX00000000 │ 380,375│ 衛材 │├──┼──┼─┼─┼──────┼─────┼───┤│ 62 │ 99 │ 8│24│ NX00000000 │ 76,545│ 衛材 │├──┼──┼─┼─┼──────┼─────┼───┤│ 63 │ 99 │ 9│23│ PX00000000 │ 409,500│ 衛材 │├──┼──┼─┼─┼──────┼─────┼───┤│ 64 │ 99 │ 9│23│ PX00000000 │ 102,060│ 衛材 │├──┼──┼─┼─┼──────┼─────┼───┤│ 65 │ 99 │10│23│ PX00000000 │ 411,770│ 衛材 │├──┼──┼─┼─┼──────┼─────┼───┤│ 66 │ 99 │10│23│ PX00000000 │ 110,565│ 衛材 │├──┼──┼─┼─┼──────┼─────┼───┤│ 67 │ 99 │11│15│ QX00000000 │ 9,750│ 衛材 │├──┼──┼─┼─┼──────┼─────┼───┤│ 68 │ 99 │11│23│ QX00000000 │ 378,225│ 衛材 │├──┼──┼─┼─┼──────┼─────┼───┤│ 69 │ 99 │11│23│ QX00000000 │ 110,565│ 衛材 │├──┼──┼─┼─┼──────┼─────┼───┤│ 70 │ 99 │12│25│ QX00000000 │ 415,391│ 衛材 │├──┼──┼─┼─┼──────┼─────┼───┤│ 71 │ 99 │12│25│ QX00000000 │ 102,060│ 衛材 │├──┼──┼─┼─┼──────┼─────┼───┤│ 72 │100 │ 1│18│ RY00000000 │ 301,090│ 衛材 │├──┼──┼─┼─┼──────┼─────┼───┤│ 73 │100 │ 1│18│ RY00000000 │ 39,900│ 衛材 │├──┼──┼─┼─┼──────┼─────┼───┤│ 74 │100 │ 2│9 │ RY00000000 │ 25,800│ 衛材 │├──┼──┼─┼─┼──────┼─────┼───┤│ 75 │100 │ 2│21│ RY00000000 │ 348,230│ 衛材 │├──┼──┼─┼─┼──────┼─────┼───┤│ 76 │100 │ 2│21│ RY00000000 │ 85,800│ 衛材 │├──┼──┼─┼─┼──────┼─────┼───┤│ 77 │100 │ 3│24│ TC00000000 │ 242,460│ 衛材 │├──┼──┼─┼─┼──────┼─────┼───┤│ 78 │100 │ 3│24│ TC00000000 │ 233,150│ 衛材 │├──┼──┼─┼─┼──────┼─────┼───┤│ 79 │100 │ 4│22│ TC00000000 │ 457,120│ 衛材 │├──┼──┼─┼─┼──────┼─────┼───┤│ 80 │100 │ 5│25│ UG00000000 │ 452,090│ 衛材 │├──┼──┼─┼─┼──────┼─────┼───┤│ 81 │100 │ 6│ 3│ UG00000000 │ 290,000│ 衛材 │├──┼──┼─┼─┼──────┼─────┼───┤│ 82 │100 │ 6│24│ UG00000000 │ 469,490│ 衛材 │├──┼──┼─┼─┼──────┼─────┼───┤│ 83 │100 │ 7│22│ VL00000000 │ 444,490│ 衛材 │├──┼──┼─┼─┼──────┼─────┼───┤│ 84 │100 │ 8│24│ VL00000000 │ 431,315│ 衛材 │├──┼──┼─┼─┼──────┼─────┼───┤│ 85 │100 │ 9│23│ WQ00000000 │ 399,360│ 衛材 │├──┼──┼─┼─┼──────┼─────┼───┤│ 86 │100 │10│25│ WQ00000000 │ 385,660│ 衛材 │├──┼──┼─┼─┼──────┼─────┼───┤│ 87 │100 │11│24│ XU00000000 │ 399,365│ 衛材 │├──┼──┼─┼─┼──────┼─────┼───┤│ 88 │100 │12│26│ XU00000000 │ 422,670│ 衛材 │├──┼──┼─┼─┼──────┼─────┼───┤│ 89 │101 │ 1│13│ YX00000000 │ 311,515│ 衛材 │├──┼──┼─┼─┼──────┼─────┼───┤│ 90 │101 │ 2│21│ YX00000000 │ 413,830│ 衛材 │├──┼──┼─┼─┼──────┼─────┼───┤│ 91 │101 │ 3│24│ AL00000000 │ 445,135│ 衛材 │├──┼──┼─┼─┼──────┼─────┼───┤│ 92 │101 │ 4│24│ AL00000000 │ 365,470│ 衛材 │├──┼──┼─┼─┼──────┼─────┼───┤│ 93 │101 │ 5│24│ BZ00000000 │ 354,615│ 衛材 │├──┼──┼─┼─┼──────┼─────┼───┤│ 94 │101 │ 6│22│ BZ00000000 │ 308,800│ 衛材 │├──┼──┼─┼─┼──────┼─────┼───┤│ 95 │101 │ 7│24│ DN00000000 │ 319,895│ 衛材 │├──┼──┼─┼─┼──────┼─────┼───┤│ 96 │101 │ 8│24│ DN00000000 │ 397,280│ 衛材 │├──┼──┼─┼─┼──────┼─────┼───┤│ 97 │101 │ 9│21│ FB00000000 │ 348,940│ 衛材 │├──┼──┼─┼─┼──────┼─────┼───┤│ 98 │101 │10│24│ FB00000000 │ 384,600│ 衛材 │├──┼──┼─┼─┼──────┼─────┼───┤│ 99 │101 │11│23│ GQ00000000 │ 359,760│ 衛材 │├──┼──┼─┼─┼──────┼─────┼───┤│100 │101 │12│22│ GQ00000000 │ 328,620│ 衛材 │├──┼──┼─┼─┼──────┼─────┼───┤│101 │102 │ 1│25│ KR00000000 │ 359,520│ 衛材 │├──┼──┼─┼─┼──────┼─────┼───┤│102 │102 │ 2│21│ KR00000000 │ 346,960│ 衛材 │├──┼──┼─┼─┼──────┼─────┼───┤│103 │102 │ 3│22│ LP00000000 │ 344,080│ 衛材 │├──┼──┼─┼─┼──────┼─────┼───┤│104 │102 │ 4│23│ LP00000000 │ 354,700│ 衛材 │├──┼──┼─┼─┼──────┼─────┼───┤│105 │102 │ 5│24│ MM00000000 │ 397,541│ 衛材 │├──┼──┼─┼─┼──────┼─────┼───┤│106 │102 │ 6│21│ MM00000000 │ 265,140│ 衛材 │├──┼──┼─┼─┼──────┼─────┼───┤│107 │102 │ 7│24│ NK00000000 │ 261,300│ 衛材 │├──┼──┼─┼─┼──────┼─────┼───┤│108 │102 │ 8│23│ NK00000000 │ 311,600│ 衛材 │├──┼──┼─┼─┼──────┼─────┼───┤│109 │102 │ 9│24│ PH00000000 │ 282,820│ 衛材 │├──┼──┼─┼─┼──────┼─────┼───┤│110 │102 │10│24│ PH00000000 │ 299,460│ 衛材 │├──┼──┼─┼─┼──────┼─────┼───┤│111 │102 │11│22│ QF00000000 │ 280,500│ 衛材 │├──┼──┼─┼─┼──────┼─────┼───┤│112 │102 │12│24│ QF00000000 │ 255,160│ 衛材 │├──┼──┼─┼─┼──────┼─────┼───┤│113 │103 │ 1│17│ ZD00000000 │ 271,340│ 衛材 │├──┼──┼─┼─┼──────┼─────┼───┤│114 │103 │ 2│ 2│ ZD00000000 │ 216,460│ 衛材 │├──┼──┼─┼─┼──────┼─────┼───┤│合計│ │ │ │ │34,304,368│ │└──┴──┴─┴─┴──────┴─────┴───┘┌─────────────────────────────┐│附表二:合濟診所97.12.31-100.03.31匯款支付貨款明細表 │├──┬─────┬──────┬─────────────┤│編號│ 日期 │ 金額 │ 收款人 │├──┼─────┼──────┼─────────────┤│ 1 │ 97.12.31 │ 427,294 │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公司│├──┼─────┼──────┼─────────────┤│ 2 │ 97.12.31 │ 299,970 │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公司│├──┼─────┼──────┼─────────────┤│ 3 │ 98.02.02 │ 472,192 │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公司│├──┼─────┼──────┼─────────────┤│ 4 │ 98.02.27 │ 463,817 │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公司│├──┼─────┼──────┼─────────────┤│ 5 │ 98.03.31 │ 445,697 │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公司│├──┼─────┼──────┼─────────────┤│ 6 │ 98.04.30 │ 541,695 │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公司│├──┼─────┼──────┼─────────────┤│ 7 │ 98.06.01 │ 425,479 │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公司│├──┼─────┼──────┼─────────────┤│ 8 │ 98.06.30 │ 469,676 │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公司│├──┼─────┼──────┼─────────────┤│ 9 │ 98.07.31 │ 453,677 │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公司│├──┼─────┼──────┼─────────────┤│ 10 │ 98.07.31 │ 449,970 │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公司│├──┼─────┼──────┼─────────────┤│ 11 │ 98.08.31 │ 453,012 │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公司│├──┼─────┼──────┼─────────────┤│ 12 │ 98.09.30 │ 442,336 │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公司│├──┼─────┼──────┼─────────────┤│ 13 │ 98.10.30 │ 468,846 │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公司│├──┼─────┼──────┼─────────────┤│ 14 │ 98.11.30 │ 477,125 │佳特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15 │ 98.12.31 │ 449,970 │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公司│├──┼─────┼──────┼─────────────┤│ 16 │ 99.01.29 │ 350,080 │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公司│├──┼─────┼──────┼─────────────┤│ 17 │ 99.03.01 │ 426,757 │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公司│├──┼─────┼──────┼─────────────┤│ 18 │ 99.03.31 │ 431,616 │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公司│├──┼─────┼──────┼─────────────┤│ 19 │ 99.04.30 │ 428,919 │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公司│├──┼─────┼──────┼─────────────┤│ 20 │ 99.05.31 │ 419,970 │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公司│├──┼─────┼──────┼─────────────┤│ 21 │ 99.05.31 │ 537,089 │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公司│├──┼─────┼──────┼─────────────┤│ 22 │ 99.06.30 │ 832,846 │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公司│├──┼─────┼──────┼─────────────┤│ 23 │ 99.07.30 │ 472,959 │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公司│├──┼─────┼──────┼─────────────┤│ 24 │ 99.07.30 │ 449,970 │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公司│├──┼─────┼──────┼─────────────┤│ 25 │ 99.08.31 │ 475,670 │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公司│├──┼─────┼──────┼─────────────┤│ 26 │ 99.08.31 │ 499,970 │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公司│├──┼─────┼──────┼─────────────┤│ 27 │ 99.09.30 │ 881,074 │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公司│├──┼─────┼──────┼─────────────┤│ 28 │ 99.11.30 │ 409,765 │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公司│├──┼─────┼──────┼─────────────┤│ 29 │ 99.12.31 │ 455,990 │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公司│├──┼─────┼──────┼─────────────┤│ 30 │100.01.31 │ 453,170 │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公司│├──┼─────┼──────┼─────────────┤│ 31 │100.03.01 │ 435,885 │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公司│├──┼─────┼──────┼─────────────┤│ 32 │100.03.31 │ 461,880 │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公司│├──┼─────┼──────┼─────────────┤│合計│ │ 15,164,366 │ │└──┴─────┴──────┴─────────────┘┌──────────────────────────────────────────┐│附表三:合濟診所支付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公司台灣分公司貨款明細表(100.1.18-103.2.2)│├──┬──┬─┬─┬─────┬─────┬─────┬─────┬────────┤│編號│ 年 │月│日│ 發票號碼 │ 含稅 │ 匯款日期 │ 匯款金額 │ 備註 │├──┼──┼─┼─┼─────┼─────┼─────┼─────┼────────┤│ 1 │100 │ 1│18│RY00000000│ 301,090│ 100.04.29│ 419,710 │1.編號6、7合併辦│├──┼──┼─┼─┼─────┼─────┤ │ │ 理銷貨退回金額││ 2 │100 │ 1│18│RY00000000│ 39,900│ 100.05.31│ 409,225 │ (含稅)2,175元(│├──┼──┼─┼─┼─────┼─────┤ │ │ 被上證1-4)。 ││ 3 │100 │ 2│ 9│RY00000000│ 25,800│ 100.06.30│ 445,230 │2.匯款三次扣匯費│├──┼──┼─┼─┼─────┼─────┤ │ │ 90元。 ││ 4 │100 │ 2│21│RY00000000│ 348,230│ (編號1至 │ (合計匯款│ │├──┼──┼─┼─┼─────┼─────┤ 7合計發票│1,274,165)│ ││ 5 │100 │ 2│21│RY00000000│ 85,800│ 金額1,27 │ │ │├──┼──┼─┼─┼─────┼─────┤6,430) │ │ ││ 6 │100 │ 3│24│TC00000000│ 242,460│ │ │ │├──┼──┼─┼─┼─────┼─────┤ │ │ ││ 7 │100 │ 3│24│TC00000000│ 233,150│ │ │ │├──┼──┼─┼─┼─────┼─────┼─────┼─────┼────────┤│ 8 │100 │ 4│22│TC00000000│ 457,120│ 100.07.29│ 457,090 │扣匯費30元。 │├──┼──┼─┼─┼─────┼─────┼─────┼─────┼────────┤│ 9 │100 │ 5│25│UG00000000│ 452,090│ 100.08.31│ 451,685 │1.辦理銷貨退回金││ │ │ │ │ │ │ │ │ 額(含稅)375元(││ │ │ │ │ │ │ │ │ 被上證3-2)。 ││ │ │ │ │ │ │ │ │2.扣匯費30元。 │├──┼──┼─┼─┼─────┼─────┼─────┼─────┼────────┤│ 10 │100 │ 6│ 3│UG00000000│ 290,000│ 100.09.30│ 759,460 │每一筆匯款均扣除│├──┼──┼─┼─┼─────┼─────┤ │ │匯費30元。 ││ 11 │100 │ 6│24│UG00000000│ 469,490│ │ │ │├──┼──┼─┼─┼─────┼─────┼─────┼─────┤ ││ 12 │100 │ 7│22│VL00000000│ 444,490│ 100.10.31│ 444,460 │ │├──┼──┼─┼─┼─────┼─────┼─────┼─────┤ ││ 13 │100 │ 8│24│VL00000000│ 431,315│ 100.11.30│ 431,285 │ │├──┼──┼─┼─┼─────┼─────┼─────┼─────┤ ││ 14 │100 │ 9│23│WQ00000000│ 399,360│ 100.12.30│ 418,480 │ │├──┼──┼─┼─┼─────┼─────┤ │ │ ││ 15 │100 │10│25│WQ00000000│ 385,660│ 101.01.31│ 366,480 │ │├──┼──┼─┼─┼─────┼─────┼─────┼─────┤ ││ 16 │100 │11│24│XU00000000│ 399,365│ 101.02.29│ 399,335 │ │├──┼──┼─┼─┼─────┼─────┼─────┼─────┤ ││ 17 │100 │12│26│XU00000000│ 422,670│ 101.03.30│ 422,640 │ │├──┼──┼─┼─┼─────┼─────┼─────┼─────┤ ││ 18 │101 │ 1│13│YX00000000│ 311,515│ 101.04.30│ 373,225 │ │├──┼──┼─┼─┼─────┼─────┤ │ │ ││ 19 │101 │ 2│21│YX00000000│ 413,830│ 101.06.29│ 414,360 │ │├──┼──┼─┼─┼─────┼─────┤ │ │ ││ 20 │101 │ 3│24│AL00000000│ 445,135│ 101.07.31│ 382,805 │ │├──┼──┼─┼─┼─────┼─────┼─────┼─────┤ ││ 21 │101 │ 4│24│AL00000000│ 365,470│ 101.08.31│ 720,055 │ │├──┼──┼─┼─┼─────┼─────┤ │ │ ││ 22 │101 │ 5│24│BZ00000000│ 354,615│ │ │ │├──┼──┼─┼─┼─────┼─────┼─────┼─────┤ ││ 23 │101 │ 6│22│BZ00000000│ 308,800│ 101.09.28│ 308,770 │ │├──┼──┼─┼─┼─────┼─────┼─────┼─────┤ ││ 24 │101 │ 7│24│DN00000000│ 319,895│ 101.10.31│ 319,865 │ │├──┼──┼─┼─┼─────┼─────┼─────┼─────┤ ││ 25 │101 │ 8│24│DN00000000│ 397,280│ 101.11.30│ 397,250 │ │├──┼──┼─┼─┼─────┼─────┼─────┼─────┤ ││ 26 │101 │ 9│21│FB00000000│ 348,940│ 101.12.28│ 348,910 │ │├──┼──┼─┼─┼─────┼─────┼─────┼─────┤ ││ 27 │101 │10│24│FB00000000│ 384,600│ 102.01.31│ 384,570 │ │├──┼──┼─┼─┼─────┼─────┼─────┼─────┤ ││ 28 │101 │11│23│GQ00000000│ 359,760│ 102.03.01│ 359,730 │ │├──┼──┼─┼─┼─────┼─────┼─────┼─────┤ ││ 29 │101 │12│22│GQ00000000│ 328,620│ 102.03.29│ 328,590 │ │├──┼──┼─┼─┼─────┼─────┼─────┼─────┤ ││ 30 │102 │ 1│25│KR00000000│ 359,520│ 102.04.30│ 359,490 │ │├──┼──┼─┼─┼─────┼─────┼─────┼─────┤ ││ 31 │102 │ 2│21│KR00000000│ 346,960│ 102.05.31│ 346,930 │ │├──┼──┼─┼─┼─────┼─────┼─────┼─────┤ ││ 32 │102 │ 3│22│LP00000000│ 344,080│ 102.06.28│ 344,050 │ │├──┼──┼─┼─┼─────┼─────┼─────┼─────┤ ││ 33 │102 │ 4│23│LP00000000│ 354,700│ 102.07.31│ 354,670 │ │├──┼──┼─┼─┼─────┼─────┼─────┼─────┤ ││ 34 │102 │ 5│24│MM00000000│ 397,541│ 102.08.30│ 397,510 │ │├──┼──┼─┼─┼─────┼─────┼─────┼─────┤ ││ 35 │102 │ 6│21│MM00000000│ 265,140│ 102.09.30│ 265,110 │ │├──┼──┼─┼─┼─────┼─────┼─────┼─────┤ ││ 36 │102 │ 7│24│NK00000000│ 261,300│ 102.10.31│ 261,270 │ │├──┼──┼─┼─┼─────┼─────┼─────┼─────┤ ││ 37 │102 │ 8│23│NK00000000│ 311,600│ 102.11.29│ 311,570 │ │├──┼──┼─┼─┼─────┼─────┼─────┼─────┤ ││ 38 │102 │ 9│24│PH00000000│ 282,820│ 102.12.31│ 282,790 │ │├──┼──┼─┼─┼─────┼─────┼─────┼─────┤ ││ 39 │102 │10│24│PH00000000│ 299,460│ 103.01.29│ 299,430 │ │├──┼──┼─┼─┼─────┼─────┼─────┼─────┤ ││ 40 │102 │11│22│QF00000000│ 280,500│ 103.02.27│ 280,470 │ │├──┼──┼─┼─┼─────┼─────┼─────┼─────┤ ││ 41 │102 │12│24│QF00000000│ 255,160│ 103.03.31│ 255,130 │ │├──┼──┼─┼─┼─────┼─────┼─────┼─────┤ ││ 42 │103 │ 1│17│ZD00000000│ 271,340│ 103.04.30│ 271,310 │ │├──┼──┼─┼─┼─────┼─────┼─────┼─────┤ ││ 43 │103 │ 2│ 2│ZD00000000│ 216,460│ 103.05.30│ 216,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