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01號上 訴 人 王勝志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複代理人 廖奕婷律師被上訴人 江青樺
Hendrik Frijling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倪羚律師
謝文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契約價款等事件,因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請求與上訴人和解,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