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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重上字第 2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233號附帶上訴人 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吳思華訴訟代理人 劉彥伯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柒拾玖萬肆仟捌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壹萬壹仟叁佰陸拾元,未據繳納,茲限其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法 官 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陳宜屏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