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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重上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53號上 訴 人 陳立白訴訟代理人 莊正律師

吳佳蓉律師被 上訴人 張炳裕訴訟代理人 李建龍

林鵬越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3年度重訴字第185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4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仍應進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先行準備程序,定於104年8月20日下午3:1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就下列事項進行調查。

二、本件上訴人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所簽發之一紙一千萬元支票,被上訴人則抗辯上開支票係上訴人為清償被上訴人墊付予訴外人湯文萬之投資款,上訴人則予否認,並提出湯文萬所具與上訴人間無任何投資關係之證明書乙紙,及被上訴人偽造上訴人支票背書,交付另紙支票予湯文萬經刑事判決判處罪刑之檢察官起訴書為證,則上開事證與本件訴訟之勝敗有關,上訴人應提出上開刑事案件之偵審證據資料到院,以供調查,及該紙湯文萬之證明書不能直接為本件之證據,上訴人是否另聲請傳訊湯文萬為證,應請正式表明。

三、特此裁定如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許秀芬法 官 朱 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