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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上易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46號上訴人即變更之訴被告 顧文良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律師被上訴人即變更之訴原告 陳維澤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訴外人徐「填」泉之記載,應更正為徐「 」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許石慶法 官 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