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76號上 訴 人 蔡全榮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上 訴 人 上富華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洪瑞照共 同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複代理人 林漢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顏世傑法 官 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