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331號上 訴 人 陳鴻廷上列當事人與金益笙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給付報酬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35萬元及按日起給付1%之違約金,核其訴訟標的金額1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除已繳第二審19,320元外,其餘2,2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宗賢法 官 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