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403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陳賙公嘗法定代理人 陳英治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
王瀚興律師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訴訟代理人 鄧岳荃
林彥宏複代理人 李明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顏世傑法 官 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麗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