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413號上 訴 人 歐鴻杉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複 代 理人 歐連中被 上 訴人 南投縣名間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俊隆訴訟代理人 李昌憲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複 代 理人 楊璧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2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美蒼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慈傳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