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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上易字第 5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564號附帶上訴人 黃淑敏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王育琦律師林輝明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國華徵信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因返還酬金等事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105年度重訴字第205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6,4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法 官 張恩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返還酬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