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76號上 訴 人 林昆翰訴訟代理人 倪子修律師被上訴人 杜英彬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複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中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台幣781,860元及如本件附表所示序號2本院准許數額利息部分」記載,應更正為「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台幣802,419元及如本件附表所示序號1、2本院准許數額利息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法 官 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