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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上易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76號上 訴 人 林昆翰訴訟代理人 倪子修律師被上訴人 杜英彬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複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中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台幣781,860元及如本件附表所示序號2本院准許數額利息部分」記載,應更正為「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台幣802,419元及如本件附表所示序號1、2本院准許數額利息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法 官 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