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354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鐵柱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曾艦寬律師上列當事人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徐奕承間因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經核附帶上訴部分(關於原判決附表二、三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9,731元(計算式如下:附表二部分:204.13元/公斤×1533公斤=312,931元:附表三部分:176,800元,312,931元+176,800元=489,731元),業經原法院於民國105年4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裁定在案,並經兩造當庭表示無異議,是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已確定,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宗賢法 官 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