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20號上 訴 人 廖提彰法定代理人 廖益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提裕間因返還土地所有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329萬102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18平方公尺×105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5,780元×請求移轉應有部分2分之1),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及未依法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許石慶法 官 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忠正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