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506號上 訴 人 中鑫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世榮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複代理人 吳俊彥被上訴人 李財法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複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2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法 官 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次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