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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再易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48號再審原告 林昆翰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杜英彬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143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林慧貞法 官 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