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易字第31號上訴人即附 遠東開發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陳冶維訴訟代理人 楊曉菁律師被上訴人即 彰化縣二水鄉公所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鄭蒼陽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陳柏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108年1月10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簡燕子法 官 顏世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