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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建上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19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宏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玉瑩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莊惠萍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李舜民訴訟代理人 陳日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宏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訴請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下稱被上訴人)給付工程款,被上訴人除否認該工程款債權外,並主張對上訴人基於另件工程有溢領工程款及違約賠償等債權,主張抵銷,本院前以被上訴人主張抵銷之債權當時由本院105年度建上字第31號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下稱另案)審理中,另案事件被上訴人主張之法律關係及金額是否成立,為本件上訴人請求是否准許之先決問題為由,於民國106年1月13日裁定命在另案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查另案民事訴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08年7月3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12號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而終結,有被上訴人提出之最高法院該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2至324頁)。從而,被上訴人聲請撤銷本院前揭停止訴訟之裁定,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張恩賜法 官 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蕭怡綸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