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25號上 訴 人 德嘉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富維技術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承洋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南投縣政府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及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年7月19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正本7 日內補正。又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萬5,750元,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補繳。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邱森樟法 官 張國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