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建上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54號上 訴 人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巷10樓之1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下同)25,576,97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55,656元,未據繳納,且未選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提出委任律師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許秀芬法 官 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