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建上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59號上 訴 人即反訴原告 宜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榆柔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複代理人 黃莘薾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元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晴雯訴訟代理人 林瑞聰

蔡嘉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代墊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許秀芬法 官 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代墊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