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62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蔚誠訴訟代理人 簡大程
陳建欽律師被 上訴人即 上訴人 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淑娟訴訟代理人 楊嘉麟
張績寶律師上 列 一人複 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黃琪雅律師林桂如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法 官 許石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昭容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