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252號抗 告 人 蘇沛珊相 對 人 王玥淇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原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7120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原裁定准其供擔保新臺幣(下同)390,923元後,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關於抗告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部分,於原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2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下稱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裁判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暫予停止。惟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已明示強制執行程序以不停止為原則,本件相對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顯無理由,參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87號裁判要旨,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又縱認相對人聲請停止執行有理由,按票據法第28條第2項明定票款之利率為年息6%,以本件債權金額1,804,260元,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三審裁判確定之辦案期限為4年4月,估算抗告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之可能損害金額應為469,108元,原裁定亦有命供擔保金額不足之違誤等語,求為:廢棄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聲請。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至法院以裁定命債務人供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其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於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如已斟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應受之損害,即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92年度台抗字第574號裁定意旨可資參考。
三、經查:㈠相對人以其已對抗告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原法
院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原法院以系爭執行事件現尚未終結,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已在審理中,業經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及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案卷查核無訛,認相對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為有理由;並參酌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804,260元,及司法院發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定實施要點,本件經三審裁判確定年限共4年4月,抗告人因本件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之可能損害估算為無法於該期間利用該債權額之法定遲延利息年息5%,即390,923元,裁定准相對人供擔保390,923元後,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關於抗告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部分,於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裁判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暫予停止,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㈡抗告人固以:相對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顯無理由,難認有
停止執行之必要,且原裁定所命供擔保金額過低云云。惟查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為原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789號本票裁定,相對人於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所訴事實略以:相對人係受雇於抗告人所開設彩券行之員工,因彩券行客人湯濡璟未向彩券行清償下注金額185萬元,抗告人竟要求相對人負責清償,並要求相對人與祖父廖金水共同簽發票面金額1,804,260元之本票,惟前揭下注金額與相對人無涉,且相對人事後已因抗告人施壓給付50萬元,抗告人竟持該本票聲請本票裁定,並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2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語。按以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相對人所訴事實涉及債權是否成立或已部分清償,難謂無停止執行之必要;至於原裁定命供擔保之金額,已斟酌抗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受到之損害,而擔保金審酌之標準,非必以系爭票據利率為計算標準,本院認目前金融機構之存款利率遠低於5%,故原審以法定利率5%計算抗告人因本件停止執行之損害,尚難認有何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楊國精法 官 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王朔姿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