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235號再抗告人 楊美玲再抗告人與相對人任仲威間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不服民國105年5月1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及選任律師為代理人,茲限再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法 官 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