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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抗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373號抗 告 人 柯協成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05年7月25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執事聲字第1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發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㈠抗告人即異議人(下稱抗告人)在原法院異議略以:抗告

人因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104年度司執字第52329號強制命令,禁止異議人收取其對第三人彰化縣警察局之退休金債權,剝奪異議人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使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6條形同具文;且司事官僅酌留新臺幣(下同)40,976元作為異議人生活必需費用,尚不足供抗告人維持生活,爰對原裁定聲明異議等語。

㈡抗告意旨略以: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退休

金每六個月發放一次,發放時間為每年1月16日及6月16日匯入指定金融帳戶或發給現金支票,本件原聲請強制執行人劉榮華(和解後已撤銷聲請)與抗告人同為彰化縣警察局退休人員,對領取退休金時程知之甚詳,本件執行標的物即是針對抗告人當次退休金。原法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核發扣押禁止抗告人於105年1月1日起至同年1月17日止期間,收取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下稱臺銀員林分公司)、郵局和美郵局(下稱和美郵局)之存款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對抗告人清償,抗告人當次退休金是10 5年1月16日入帳,上開命令係在抗告人領取前即實施假扣押,侵害抗告人領取退休金之專屬權利。原法院民事執行處及駁回異議之法官均認定抗告人係領取退休金後存入帳戶始遭扣押,惟上開退休金在抗告人領取前已遭扣押,抗告人怎可能領取退休金再存入帳戶,足認上開認定不合情理,並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6條規定相違,抗告人聲明異議,竟遭裁定駁回,束手無策,只能看著退休金匯入帳戶並遭扣押。爰請求廢棄原裁定,更為適法之裁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抗告人在臺銀員林分公司及彰化分公司、和美郵局(下稱和美郵局)「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至同年月17日止」之存款餘額予以扣押之強制執行,核屬就債務人即抗告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是該金錢債權,自須符合具有獨立財產價值之權利且得讓與,始得作為執行之標的。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6條規定請領退休金、撫慰金、資遣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依該條規定,公務人員退休俸即屬法律上禁止讓與者。再雖然實務見解認為倘抗告人將領取之退休俸存入銀行後,因該退休俸已成為抗告人之權利,非屬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該等存款得為強制執行之客體(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41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然應係指退休公務員領取退休金後將退休金存入銀行等金融機構之情形而言,若尚未領取,自與上開意旨所述之事實不同,而無適用餘地。本院審酌目前公務人員退休前均會應機關之要求而至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退休金帳戶,日後由機關將退休金定時存入該指定帳戶以為核發,是若在退休金存入指定帳戶之前,即預行扣押該筆即將入帳之退休金,抗告人將無領取退休金之機會,自與逕行扣押退休金之權利無異。本件相對人係聲請法院於第三人彰化縣警察局將退休俸核發至上開臺灣銀行員林分公司、和美郵局抗告人之帳戶之時(抗告人陳明上開二帳戶為退休金指定帳戶),即刻扣押,揆諸前開說明,抗告人於退休俸入帳後並無領取之機會,實與逕自扣押抗告人請領退休俸之權利無異,明顯違反前述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6條規定保護債務人基本生活之旨,此種強制執行之方式,法院自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017號裁定亦同此意旨)。是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核發104年12月30日彰院勝104司執孟字第52329號執行命令,禁止該院104年度司執字第52329號債務人即抗告人於新臺幣(下同)47萬元本息、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47,859元及聲請程序費用959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並禁止抗告人收取對臺灣銀行員林分公司、和美郵局之各類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臺灣銀行員林分公司、和美郵局不得對抗告人為清償(本執行命令扣押基準日為「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至同年月17日止」之存款餘額,不及於其後之存款),自有未洽。抗告人在原法院聲明異議,核屬有據,原法院司法事務官遽以105年3月24日104年度司執字第5329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尚有未洽,經抗告人於105年4月7日聲明異議,原法院未查,以105年7月25日105年度執事聲字第14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自有未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發回,由原法院更為適當之處理。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美蒼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慈傳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