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3號抗 告 人 黃文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4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抗告人不服民國105年11月17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 143號裁定,提起抗告(書狀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抗告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鄭金龍法 官 顏世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