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聲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7號聲 請 人 陳美月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聲請人於第二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聲請人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認定而全部准予扶助在案,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為證,且另無聲請人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蘇宗法 官 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王朔姿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