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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聲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9號抗 告 人 黃典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永梁等20人間請求撤銷判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4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則裁定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吳美蒼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忠正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裁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