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上 訴 人 吳秋萍
吳許秀葉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被上訴人 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明溱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10月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提出所表格列出醫療費用,並計算請求之金額與聲明是否相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黃綵君法 官 王 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詹錫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