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國字第5號上 訴 人 內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大川訴訟代理人 李文洲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 律師被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8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黃綵君法 官 王 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