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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重上國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國字第5號上 訴 人 內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大川訴訟代理人 李文洲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 律師被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6年5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黃綵君法 官 王 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3-17